国家标准红茶(第1部分):红碎茶(GB/T 13738.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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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1 范围
GB/T 13738的本部分规定了红碎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揉切、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红碎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373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租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010 茶 粗纤维测定
SB/T 830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产品分类
红碎茶产品分为大叶种红碎茶和中小叶种红碎茶两个品种。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含非茶类物质。
4.2 感官品质
4.2.1 大叶种红碎茶各花色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大叶种红碎茶各花色感官品质要求
4.2.2 中小叶种红碎茶各花色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中小种红碎茶各花色感官品质要求
花色 | 要求 www.lincha.com | ||||
外形 | 内质 |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
碎茶1号 | 颗粒紧实、重实、匀净、色润 | 香高持久 | 鲜爽浓厚 | 红亮 | 嫩匀红亮 |
碎茶2号 | 颗粒紧结、重实、匀净、色润 | 香高 | 鲜浓 | 红亮 | 尚嫩匀红亮 |
碎茶3号 | 颗粒料紧结、尚重实、尚匀净、色尚润 | 香浓 | 尚浓 | 红明 | 红尚亮 |
片茶上档 | 片状皱褶、匀齐、色尚润 | 纯正 | 醇和 | 尚红明 | 红匀 |
片茶下档 | 夹片状、尚匀齐、色欠润 | 略粗 | 平和 | 尚红 | 尚红 |
末茶上档 | 细砂粒状、匀齐、色尚润 | 尚高 | 浓 | 深红尚亮 | 红匀尚亮 |
末茶下档 | 细砂粒状、尚匀齐、色欠润 | 平正 | 尚浓 | 深红 | 红稍暗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
大叶种红碎茶 | 中小叶种红碎茶 | ||
水分(质量分数)% ≤ | 7.0 |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4.0;≤8.0 | ||
粉末(质量分数)% ≤ | 2.0 |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 34 | 32 | |
水溶性灰分(质量分数)% ≥ | 45 | ||
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质量分数)% | ≥1.0a;≤3.0a | ||
酸不溶性灰分(质量分数)% ≤ | 1.0 | ||
粗纤维(质量分数)% ≤ | 16.5 | ||
a当以每100g磨碎样品的毫克分子表示水溶性灰分碱度时,其限量为:最小值17.8,最大值53.6。 | |||
4.4 卫生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4.2 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5.2 感官品质检验按SB/T 10157的规定执行。
5.3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5.4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5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6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7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8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GB/T 8307的规定执行。
5.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GB/T 8309的规定执行。
5.10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GB/T 8308的规定执行。
5.11 粗纤维检验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5.12 卫生指标检验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6.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 断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7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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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标准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GB/T 13738.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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